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鄂托克前旗,清时属鄂尔多斯右翼中旗(鄂托克旗)。1980年8月析鄂托克旗南部地置鄂托克前旗,鄂托克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西南部,北靠鄂托克旗,南隔长城与陕西省搭界,西隔黄河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望,东与乌审旗为邻。地处蒙陕宁三省区交界。境内主要由毛乌素沙地和鄂尔多斯梁地两大地貌构成,土地总面积1.218万平方公里。全旗辖4个镇,68个嘎查村,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,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。2017年获“国家园林县城”荣誉称号。2017年11月,获评全国文明城市。早在旧石器时期,鄂前旗就有人类活动。史料记载,鄂托克前旗地在夏朝,曾为北羌、熏、鬻、鬼方、猃狁、义渠、朐衍、匈奴、鲜卑、乌桓、羌等部族的游牧或驻牧地;自秦始,隶属北地郡、上郡、朔方郡、大夏幽州、灵武郡、灵州、宥州、研绥路、宁夏卫;明朝成化以后,蒙古族鄂尔多斯各部陆续进驻,鄂托克前旗为扣克特·锡巴固沁和乌拉特·唐古特部落的驻地;清初,将上属右翼诸部划为一旗,称鄂尔多斯右翼中旗;民国时期改为鄂托克旗,鄂托克前旗为鄂旗南境。